第五⼗四条要求⾷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品,定期检查库存⾷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品。
2、⾷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品监管⼯作的通知,规定对超过保质期⾷品及时进⾏清理,并采取停⽌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品经营者与⾷品⽣产者或供货商有⾷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续。严格对超过保质期⾷品和回收⾷品的处置。⾷品⽣产经营者要按照⾷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品和回收⾷品进⾏⽆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或者委托有销毁能⼒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品安全。⾷品⽣产经营者要建⽴超过保质期⾷品台账。如实记录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3、《关于严禁在⾷品⽣产加⼯中使⽤回收⾷品作为⽣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回收⾷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批号、⽣产⽇期、退货⽇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员等内容。销毁⾷品时应当有2⼈以上在场并签字。